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府行复〔2024〕4号

yuanlingxianbaixingzhenzhengfupingtaixiaochengxuxiaochengxu dzmode.com gongbujingli♎:2025-04-01 08:44

申请人:沅陵县某某镇某某村张某溪村民小组。

地址:湖南省沅陵县某某镇某某村张某溪组。

村民代表:张某旺,男,身份证号码:43302219XXXXXXXXXX;张某桂,男,身份证号码:43302219XXXXXXXXXX;张某雄,男,身份证号码:43302219XXXXXXXXXX;张某军,男,身份证号码:43122219XXXXXXXXXX;张某,男,身份证号码:43122219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吴某明;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沅陵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鸳鸯西街。

法定代表人:唐兵,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9日作出的“沅自然资源(2023)315号”《撤销不动产登记行为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沅陵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12月19日作出的“沅自然资源〔2023〕315号”《撤销不动产登记行为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沅陵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12月19日作出的“沅自然资源〔2023〕315号”《撤销不动产登记行为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系事实认定错误;2.被申请人沅陵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撤销登记的证据不足;3.本案中被申请人沅陵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撤销不动产登记行为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4.本案中张某溪组连续使用该土地满20年,该地块应该归属张某溪组所有。

被申请人称:1.撤销不动产登记证书行政行为,是本机关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2.该山林权属纠纷案的处理程序合法,对争议地的纠纷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2023年11月20日,沅陵镇岩某铺村委会和该村岩某铺组向县林业局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递交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申请人张某溪组持有的湘林证字(2009)第083XXX号林权证。收到该申请前后,沅陵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分别组织了现场核查和调解,因分歧太大,调解没有达成协议。县林业局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认为本案申请人张某溪组持有的2009年7月27日湘林证字(2009)第083XXX号林权证与岩某铺组持有的1981年10月24日编号01X号《山林管业证》范围存在部分重叠,双方管业权利不清,界线不明。被申请人沅陵县自然资源局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58条、第162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令第63号)、《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林证〔2003〕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6号),以及沅陵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关于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要求的相关文件精神研究批复的《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确有错误的山林权属产权证书问题的批复》(沅政函〔2022〕89号)第一款之规定,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了《撤销不动产登记行为决定书》(沅自然资〔2023〕315号),决定撤销张某溪组持有的湘林证字2009第083XXX号《林权证》中7X号小班的不动产登记行为,注销湘林证字2009第083XXX号《林权证》中7X号小班。张某溪组村民小组对该处理结果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法组织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申请人接到本府电话通知后,明确回复拒绝参加。

上述事实,有沅陵县山林管业证(编号01X、016X)及质证意见,岩某铺组与岩某铺村、张某溪组山林纠纷举证质证记录,山林纠纷调解会议记录,林权证(湘林证〔2009〕第083XXX号),《关于“卢吉坨”山林权属纠纷处理意见函》,《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确有错误的山林权属产权证书问题的批复》(沅政函〔2022〕89号),等证据证明,本府已审查属实。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不动产登记行为决定书》(沅自然资〔2023〕315号)是否合法。2003年4月14日施行的《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以现有林权为基础,凡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展的林业“三定”(即山林定权发证、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1989年开展的国有林定权发证中已经确权并核发了林权证书的,必须保持稳定,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主要是用原证换发国家林业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业“三定”已经确权但未能发放林权证书或林业“三定”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了变更以及因植树造林新增的林木、林地,则按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发证程序进行登记发证。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不是重新确定林木、林地权属,不是重新分山分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之机,随意变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该实施办法规定了林地登记换发证宣传发动、组织工作组、提出申请、张榜公布、现场核实、出榜公示、登记注册、核发证书、建立档案的工作程序。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自行纠正。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执法行为应该撤销。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持有的湘林证字(2009)第083XXX号林权证换发证行为没有村组干部及相邻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核实程序,违反了《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湘林证〔2003〕10号)规定的法定程序;同时该林权证描述的范围与岩板铺组持有的编号01X号《山林管业证》林权范围存在部分重叠,湘林证字(2009)第083XXX号《林权证》换发证依据不足、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依法应予撤销。为妥善解决该争议,撤证之前,县林业局、沅陵镇人民政府组织争议双方多次调解,力求实质性化解该争议,但因为双方争议太大,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为定纷止争,减少当事双方诉累,便于行政机关对该争议林地重新确权,被申请人依申请撤销申请人持有的湘林证字(2009)第083XXX号林权证中的7X号小班的登记行为,该撤销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沅陵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作出的“沅自然资〔2023〕315号”《撤销不动产登记行为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