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府行复〔2024〕16号

yuanlingxianwomenzhengfujiguanmenhuzhanwangzhanpingtai dzmode.com fabuxinwenshijian:2𓆉025-07-05 09♔:08

申请人:梁某康,男,汉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920XXXXXXXXXX。

地址:河南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沟。

被申请人: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鸳鸯街5号。

法定代表人:唐永松,该局党组书记、局长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梁某康举报“沅陵县某某特产店(个体工商户)涉嫌网络销售违法食品”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沅陵县某某特产店(个体工商户)涉嫌网络销售违法食品”一案作出的行政行为;2、要求审查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申请人称:2024年3月12日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商品,3月15日收到货后通过12315平台举报(举报编号:1431222002024031549XXXXXX)。被申请人2024年3月20日对举报进行了不予立案处理。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答复,认为商家解释是格式条款,对被申请人故意行政不作为,包庇违法行为的问题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2024年3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我局城北所执法人员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地址对某某特产店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店内并未发现举报的咸菜料理包食品,核查中亦未发现该料理包食品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线索。2024年3月20日,我局城北所执法人员在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举报进行了办结回复。

二、复议申请人举报内容极不严肃,对消费者的举报权利任性而为。举报内容:“本人因生活需要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了一份“米豆腐”至到货发现该产品送的料理包咸菜等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以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者生产的煎饼严重危害了食品安全……”举报内容混乱,语无伦次,毫无逻辑,将市场主体的举报行为视同儿戏,我局对举报内容真实性怀疑。

三、预包装食品明确排除了“散装食品”,涉案食品是销售主体为方便运输而对料理食品进行了包装,属于散装食品,而申请人错误的将涉案食品中赠送的三袋料理包判定为预包装食品,申请人以料理包为预包装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内容进行举报的行为,属于定性不准确的错误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将料理包判定为散装食品定性准确。

四、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27次,举报20次,高频次购买“问题”商品并发起投诉举报的行为已然超出正常消费与维权范围。

五、我局执法人员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尽到了法定义务,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一、2024年3月12日,申请人梁某康因在电商平台上购买“沅陵县某某特产店(个体工商户)”售卖的凉拌小吃,收到货后认为产品赠送的料理包咸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于2024年3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商家,认为其涉嫌网络销售违法食品,请求依法处罚商家,给予举报人奖励。

二、被申请人受理举报后前往现场核查,在某某特产店的经营场所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咸菜料理包食品,核查中亦未发现该料理包食品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线索。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同时告知申请人理由:该店销售的为散装称重食品,且已在平台特别声明处提前告知,商家也未生产煎饼。

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应当立案的相关规定,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在平台特别声明处提前告知消费者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被举报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故意行政不作为,包庇违法行为。

四、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27次,举报20次。

五、本府通过电话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双方均无意见。

上述事实,有投诉举报次数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内容及回复信息等证据证明,本府已审查属实。

本府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被投诉举报人赠送的料理包并不向消费者直接销售,即使具有包装也不属于GB7718界定的预包装食品,而是为了防止运输过程污染的非定量包装,不属于预包装食品。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生产者生产的煎饼严重危害了食品安全”表述指向不明,被申请人答复“商家并未生产煎饼”本府予以支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被投诉举报人已在平台特别声明处提前告知消费者:“本店所售系湘西本地特产,不是预包装食品无额定重量及统一包装,含量仅为系统选项,真空只是为了便于运输”,履行了提示及说明义务,且没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也并未利用该提示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因此对申请人的理由本府不予支持。

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对举报进行了受理,随即派遣工作人员前往被投诉举报地点现场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本机关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之前已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的《关于梁某康投诉举报“沅陵县某某特产店(个体工商户)涉嫌网络销售违法食品”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