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沅陵县乡镇卫生院病房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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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发改审〔2024〕120号

沅陵县卫生健康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审批沅陵县乡镇卫生院病房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推动沅陵县乡镇卫生院病房改造,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环境和促进医疗事业发展,更好地满足乡镇群众就医需求,群众根据沅陵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决议意见,同意你单位实施沅陵县乡镇卫生院病房改造项目。

二、项目名称:沅陵县乡镇卫生院病房改造项目。

三、项目代码:2406-431223-04-05-864216。

四、项目建设地点:沅陵县各乡镇卫生院。

五、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涉及沅陵镇卫生院、沅陵镇卫生院苦藤铺分院、沅陵县荔溪乡卫生院、沅陵县马底驿乡中心卫生院、沅陵县大合坪乡中心卫生院、沅陵县凉水井镇卫生院渭溪分院、沅陵县凉水井镇卫生院、沅陵县凉水井镇卫生院张家坪分院、沅陵县二酉苗族乡卫生院、沅陵县官庄镇中心卫生院黄壤坪分院、沅陵县楠木铺乡卫生院、沅陵县清浪卫生院、沅陵县七甲坪镇中心卫生院、沅陵县七甲坪镇中心卫生院洞溪分院14家,主要改造内容包括:病房扩容提质324间,病房适老化、便利化改造9715㎡,消防基础设施更新,供电、照明设施改造等。

六、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该项目估算总投资2692.22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2330.7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83.06万元,预备费78.41万元。资金来源为争取上级投资和地方自筹。

七、相关文件依据:沅陵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常务会议决议书;沅陵县财政局出具的《沅陵县乡镇卫生院病房改造项目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沅陵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沅陵县乡镇卫生院病房改造项目用地审查意见》;沅陵县卫生健康局出具的《关于沅陵县乡镇卫生院病房改造项目的审查意见》。

八、项目建设工期为12个月(2024年8月—2025年7月),请切实加强项目工期管理,确保项目按期按质竣工投用。对因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延误工期的,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在规定的工期届满后1个月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项目竣工后1年内未完成结算造成项目超概的,对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追责问责。

九、节能。原则同意相关节能和节水措施,下阶段要按照有关要求,强化节能方案设计。

十、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购置、安装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

十一、本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国令第688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湖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湘办发〔2019〕13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搭车建设或变相建设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不得改变业务技术用房用途,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摊派,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十二、本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审计厅《关于严格加强“景观亮化工程”类项目决策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发改投资〔2020〕573号)执行。

十三、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本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已开工建设的,无需申请延期,批复文件继续有效。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十五、请按照《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沅陵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沅政办发〔2020〕6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本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后将概算报我局进行审查批复。

十六、根据有关规定,请你单位通过“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进一步优化细化建设方案,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沅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4日